地方立法研究

立法与治理

  •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原创性论述及其实践

    胡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亲自部署重大立法项目并作出重要指示,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的立法工作论述,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系统梳理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九个原创性论述,包括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融入立法、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质量、建设高素质立法队伍等,深入总结其理论创新及制度实践,为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2025年04期 v.10;No.53 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97K]
  • 立法过程中宪法解释的类型

    王磊;

    宪法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对宪法中的特定词语进行解释。根据我国立法实践,立法过程中宪法解释可分为六种类型,即:宪法有规定,法律对宪法中的词语进行了定义性解释;宪法有规定,法律对宪法中的词语进行了具体解释;宪法有规定,法律对宪法中的词语进行了扩大解释;宪法没有规定,宪法剩余条款为法律保留了增加同类事项的空间;宪法没有规定,法律对宪法进行了补充规定,且属于同类事项;宪法没有规定,但法律增加了相关规定。前三种类型属于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的解释,而后三种类型属于宪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的解释。立法过程中宪法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扩大解释、原意解释与“活的宪法”解释等多种方法。立法过程中宪法解释总体上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促进了宪法实施,完善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25年04期 v.10;No.53 23-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7K]
  •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立法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陈永康;

    法治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本文从大湾区建设立法保障的角度梳理当前大湾区建设的制度和立法保障情况,指出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立法保障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合发展的法律定位不清,粤港澳三地存在重大法律制度差异,国家层面的修法有待进一步支持大湾区建设工作,地方推动相关立法面临权限困境,立法需求和立法路径有待明确。建议通过完善大湾区立法保障工作机制、统筹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加快国家层面的修法调法、争取国家放权赋能、发挥地方立法合力、完善协同立法机制等措施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立法保障工作。

    2025年04期 v.10;No.53 45-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2K]
  • 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权的发展(2015-2025年)

    冉艳辉;

    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权,在发展过程中长期面临存废之争。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审查批准权在补足地方立法能力、维护省域法制统一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与备案审查权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但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方面仍存在局限。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通过备案审查进行监督和补足。自2015年地方立法权扩容以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权逐渐形成指导与监督功能兼具的运行模式,通过立法指导保障地方立法质量,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实施立法监督,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为促进立法体制的良性运作,应当以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批准权为“抓手”,规范依托其建立的立法指导机制,推动其与备案审查的协调发展。

    2025年04期 v.10;No.53 59-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7K]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权的配置与优化

    梁洪霞;

    为了提升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质量,现行立法构建了省级人大常委会统一报送备案材料、国务院初审移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的备案审查机制,但这一权力配置方案从设立伊始就存在争议,制度运行也遭遇诸多困境。基于在人大主导下发挥制度合力的国家机关权力运行原则,设区的市备案审查权配置应坚持多系统、多层级的多重备案审查特色,实现各备案审查主体间优势互补,因此现阶段不宜实行单一审查模式。具体而言,应适时取消省级人大常委会事前批准权,转为事后备案审查;确认国务院享有一定的备案审查权,其审查标准不局限于合规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权具有终局性,发生备案审查结论冲突时应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复核程序,确认最终结论。

    2025年04期 v.10;No.53 73-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1K]

司法制度

  • 赋能与赋权: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类型化进路

    拜荣静;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已初步形成赋能型取向和赋权型取向两种进路。赋能型取向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为统领,强调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职责设定及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赋权型取向以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公民权利保障问题为出发点,重点防范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帮助权等。两种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向类型均有助于促进刑事诉讼法治,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立法修改中,应注意数字时代两种修法取向的有机统一,积极吸收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经验,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优化刑事诉讼立法。

    2025年04期 v.10;No.53 86-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3K]
  • 重罪治理的实践检视

    步洋洋;

    轻罪与重罪在实体、程序和证据层面实然有别,两类案件治理所承载的刑罚功能预设亦全然不同。然而,作为刑法体系的两重组成部分,轻罪治理目标的实现应然有赖于重罪治理的优化转型。为助力轻罪治理目标的有效实现,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应当围绕我国当下重罪治理于实体、程序与证明三重维度的实践现状作出省察,并以此为基础遵循问题意识,演绎勾勒出轻罪治理视域下以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证据法相互联动为具体路径的重罪治理的转型图景。

    2025年04期 v.10;No.53 107-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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