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研究

立法与治理

  • 程序民主是高质量立法的应循之路——兼论设计地方立法质量标准体系之不可行

    刘松山;

    用“良法”对立法质量提出要求,是必要的,但评价立法时,要避免使用“恶法”一词,因为我国立法活动的性质、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立法结果,与西方所谓“恶法”的语境背景都有根本不同。对立法质量提出要求,不能仅针对地方,因为高质量的立法不仅包括地方立法,更包括国家立法,而提高国家立法质量又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前提。为立法质量设计各类衡量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又分别存在挂一漏万的局限。立法活动本质上是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精神活动,相应地,法也是一种精神产品,因而难以用客观而具体的标准来衡量。提高立法质量的应循之路,不是为立法质量设立标准,而是健全立法程序,并确保程序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立法程序中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通往高质量立法的必由之路。立法学研究的宗旨是提高立法质量,而研究的主要内容应当是立法程序,因而立法学应当被称为立法程序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听证、论证等制度的相关表述,是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重要依据和要求。

    2025年02期 v.10;No.51 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1K]
  • 体系化视野下的民营经济立法与完善

    李慈强;

    民营经济专项立法将现有的方针政策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发挥立法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明确了层次性的立法目的、确立了立法思路与原则、搭建了关键的制度框架,具有统筹立法与政策关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夯实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等亮点。但从立法体系化的角度审视,该草案还存在内在逻辑性问题与外部协调性问题。为此,应优化草案内在逻辑性,遵循“从原则到规则”“由内到外”“先保障后促进”的理念,完善立法目的、篇章结构和促进措施;应提升草案的外部协调性,优化立法权配置,通过多层次立法落实法律规定与鼓励地方先行先试,从而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5年02期 v.10;No.51 2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7K]

数字法治 聚焦信用立法

  • 信用法治研究:“瓶颈”与前景

    戴昕;

    社会信用法治研究近年来取得显著成果,在实践层面也形成积极影响,但由于主干议题已常规化,基础理论争议又难有突破,其进一步推进面临“瓶颈”。既有研究已系统梳理信息权益保护、信用惩戒措施合法性、征信及替代性征信等相关制度信用治理核心法治议题。未决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信用”范畴的界定。支持狭义信用论者主张回归金融征信的逻辑,避免社会信用建设政策泛化,而开放治理工具论者则强调信用作为提升治理能力的技术载体价值。狭义信用论相对更容易在操作层面落地,但会进一步压缩创新空间。近年的域外信用研究则呈现了信用法治问题外部认知的复杂性。部分客观分析看到社会信用体系服务于后发国家的治理创新,但许多研究仍有过强意识形态预设,而后者产生了更明显的政策影响,如《欧盟人工智能法》对“社会评分”的象征性禁令。展望未来,信用法治研究突破瓶颈需将研究延伸至数字治理的底层逻辑。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合法性框架、信用基础设施与数字政府转型的制度耦合、智能技术驱动的信用评价范式革新等议题,或为理论深化和扩展提供新的契机。

    2025年02期 v.10;No.51 39-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2K]
  • 信用工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三个向度

    王瑞雪;

    近年来,以声誉和资格为核心调控要素的信用工具已成为最为重要的规制工具创新之一。聚焦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信用工具的应然功用与发展进路可以从政务诚信、合理威慑与民营企业增信三个向度展开讨论。其一,从政府自我约束的角度,信用工具应聚焦促使政府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通过统一信用平台,系统披露政务失信信息,提升透明度,从而增强政务信用。其二,从信用监管的角度,信用工具应避免滥用与软弱并存的弊端,对监管对象达成合理威慑。其三,从民营企业信用建设的角度,信用工具应尊重市场规律,更加多元化,为民营企业增信,帮助民营企业拓展信贷和市场交易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涵盖上述三个向度,但仍有进一步细化和优化的空间。

    2025年02期 v.10;No.51 57-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6K]
  • 跨境信用治理:基于信用数据双重属性的分析

    张康乐;

    跨境信用治理是一个涉及征信、跨境数据流动和国际金融信用评级的综合性议题。从信用数据的属性切入,有助于明确跨境信用治理的底层逻辑。基于跨境信用数据的信息属性,需要以数据主体权益保护和国家安全为着力点,健全信用数据出境的规范体系;同时,在信用数据入境实践中,强化经济主体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基于跨境信用数据的权力属性,需要推动国内信用评级行业建设,也可在“一带一路”倡议等中国对外经贸实践中引入中国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从而挑战美国评级机构在国际评级市场中的垄断地位,走出一条公正合理国际金融治理体系的中国道路。基于信用数据的信息属性和权力属性,我国可通过跨境征信实践与国际信用评级市场竞争,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跨境信用治理体系。

    2025年02期 v.10;No.51 72-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4K]
  • 信息公开的认知悖论与规制转向:以信用信息为例

    马欣佚;

    在信息公开的实践过程中,界定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应公开,始终是政策制定者和公法研究者关注的核心问题。基于行为经济学研究,“信息认知悖论”为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基础:信息处理主体的有限理性导致信息供给与认知效能间呈现非线性关系,过度公开可能触发认知偏差与决策失误,构成对信用法益、市场秩序等受保护法益的实质侵害。本文以信用信息特别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为实证基础,探讨信息认知悖论的形成机制与规范后果,并比较入口规制和行为规制两种规制方案的优劣。在技术上可行且成本合理的情况下,行为规制能够在控制信息误用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留信息的使用价值。在更具一般性的理论视野下,信息治理框架从“严进宽出”到“宽进严出”的范式转换,不仅可以为社会信用体系立法提供新的理论工具,更揭示了数字时代公法秩序重构的基本方向——从静态的入口管理转向动态的行为规制。

    2025年02期 v.10;No.51 89-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8K]

涉外法治

  • 儿童权利视域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则建构与实施

    柳华文;张昊;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第5条为理解国家与父母或其他照料者之间在家庭教育领域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范式。我国2021年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既是对实践中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关切的回应,也是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积极举措,反映了该公约倡导的新儿童观和儿童发展框架。从儿童权利的角度看待《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则构建,该法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及其第5条以儿童为中心,全方位、多主体共同保障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的立场。在家庭内部以及全社会对提高家庭教育与促进儿童权利的意义的认识是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关键,特别是在构建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和司法干预过程都应尊重儿童权利主体地位,基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能力不断发展的特性,坚持儿童最大利益、非歧视等基本原则,为家庭教育领域儿童权利的实现提供全面的支持和保障。

    2025年02期 v.10;No.51 108-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1K]

  • 《地方立法研究》稿约与征订启事

    <正>《地方立法研究》是全国第一本立法研究学术期刊,由中山大学主管,中山大学、广东省立法研究所主办,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44-1728/D,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6-2959,为双月刊,逢单月15日发刊。本刊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本刊关注立法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旨在发展立法理论,促进立法水平,服务法治国家建设。

    2025年02期 v.10;No.51 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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